苏州生肖邮票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生肖邮票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收藏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研究并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文物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山塘街玉涵堂西一路前三进。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苏州南社纪念馆。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苏州南社纪念馆,金额:3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世界各国和地区发行的生肖邮品以及与生肖文化有关的实物等;

    (二)陈列展览:世界各国和地区发行的生肖邮品、生肖文化、邮票知识以及与生肖有关的实物展示等;
   
(三)学术研究:生肖文化和生肖集邮文化;
   
(四)社会教育:面向学校、社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博物馆行政负责人(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馆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行政负责人(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行政负责人(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行政负责人(馆长)俞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单位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本单位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二)偿还本单位债务;

(三)处理剩余财产;

(四)开展清算审计;

(五)撰写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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